在严格治污的背景下,政府给污染企业“擦屁股”的案例屡见不鲜。昨日,河南省环保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于近期印发实施,会上,省环保厅法规处处长王红卫对该方案作了进一步解读。
解读1 完善损害担责制度,拓展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
此次《实施方案》拓展了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将“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构成犯罪并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形,明确纳入适用范围。
拓展了赔偿义务人的范围,增加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作为赔偿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拓展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将应急处置费用也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并明确了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损失的具体内涵。
解读2 生态修复优先,评审不过关的赔偿义务人应继续修复
《实施方案》规定赔偿义务人应当优先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无法修复的,作为货币赔偿的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资金、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失赔偿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建立了生态环境自行修复和委托第三方修复的分类实施机制;加强对生态环境修复的监督管理,实行生态环境修复后评估制度;修复评估不达标的,赔偿义务人应当继续修复直至评估达标。
解读3 细化责任分工,涉及多部门的由本级政府指定牵头部门
《实施方案》明确了跨省域、跨省辖市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政府协商相邻省政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其他由省辖市政府负责。
因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指定本级环保部门或机构负责具体赔偿工作;因破坏自然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可指定本级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负责具体赔偿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具体赔偿工作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机构的,由本级政府指定牵头部门或机构。
意义 过去违法成本低,现在的惩罚力度有望是过去的数十倍
“过去违法成本低,现在的惩罚力度有望是过去的数十倍。”
王红卫介绍,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各省辖市要于2018年9月底前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省直有关部门要于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配套文件制定。到2020年,力争在全省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通畅、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记者 王乔琪)[CAHTAG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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