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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法检两院“30条意见”来护航民企发展

核心提示: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30条意见》,据了解,意见共6部分30条。

5日,记者从河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30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据了解,意见共6部分30条。

“由省级法院、检察院共同出台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在全国尚属首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马献钊表示。

亮点梳理 “疑罪从无”,严防将经济纠纷当犯罪处理

《意见》规定,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正确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经济活动中的“回扣”“好处费”等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要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并依法定程序严格按罪刑法定原则处理。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

准确审慎适用民事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引起诉讼,或因生产经营出现资金暂时周转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依法审慎适用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民事强制措施。对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要认真审查,对明显超标的、超范围申请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要依法审查、调整,尽可能采取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保全措施。

不得故意损害企业声誉,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

严格规范司法办案方式方法。慎重选择办案方式和时机,对涉民营企业的刑事犯罪、民事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活动,严格限定相关人员范围,不对非涉案当事人、非涉案项目和非涉案财务账册进行“普遍化”排查、调查和取证;传唤、拘传、搜查时,尽量避免在公众场合进行;到涉案民营企业调查取证,一般不开警车。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严禁利用司法权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到涉案民营企业吃拿卡要报,严禁干预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积极做好办案风险防控,避免因司法办案不当引发和加剧民营企业经营风险,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办案过程中,不得故意损害企业、企业家声誉。防止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CAHTAG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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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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