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装修的房子,突然发生火灾,起火竟是由一个小小的电热水龙头过热引发的,这着实让人窝心,更窝心的是,火灾后竟没人为自家的损失承担责任,南阳一市民愤而将肇事水龙头的生产厂家、经销商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卧龙区法院获悉,此案经我市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电热水龙头的生产厂家及为涉案产品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消费者火灾损失91100元。
一场意想不到的火灾
市民刘先生夫妇在城区光武路与工业路交叉口一高层住宅小区有一套房子。2017年初新房装修完入住。
2017年7月19日下午,刘先生家失火,所幸火被及时扑灭。火灾造成刘先生家地面木质地板全部被水淹、吊顶被烧、壁纸及部分家具大量损毁等财产损失。该火灾事故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部位为卫生间电热水龙头区域。起火原因排除雷击、人为纵火、自燃等,不能排除电热水龙头过热引发火灾。经相关部门评估,刘先生家房屋因火灾而造成的损失为91100元。
这个电热水龙头,是刘先生夫妇装修新房时在城区长江路一电器门店购买的。为赔偿事宜,刘先生夫妇多次要求涉事水龙头的生产厂商及经销商赔偿,均被推托。刘先生夫妇无奈把涉事水龙头南阳经销商王某、远在浙江的生产厂商以及为该品牌水龙头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三被告都说不该担责
在卧龙区法院的一审中,涉事电热水龙头的经销商认为,自己从来没有与刘先生夫妇发生过买卖关系。
生产厂家认为涉案的电热水龙头不能确定是其公司的产品,且厂家没有授权经销商王某卖他们公司的产品。另外该公司认为,刘先生夫妇不能证明他们公司的产品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产品缺陷的问题,为此该公司还出具了一份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以证明自己生产的产品是合格的。
保险公司称保险公司对承保产品保险事故财产损失仅限20000元赔偿责任限额。
法院两审原告均胜诉
关于生产厂家认为涉案的电热水龙头不能确定是其公司生产的这一问题,卧龙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使用的电热水龙头的商标是被告公司专有专用,且被告公司未举出证据证明涉事水龙头不是自己生产的,因此,对于生产厂家的抗辩理由,法院没有采纳。
至于被告生产厂家提交的由权威机构出具的证书及报告,法院认为,这只是证明了涉案品牌电热水龙头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以及该品牌电热水龙头经过了抽检检测,但并不能证明被告公司生产的每一个该品牌电热水龙头都是合格的。
对于被告保险公司,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涉案品牌电热水龙头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原告家火灾事故在产品责任保险期间,因此,刘先生夫妇作为该保险的受益人(第三者)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在庭审过程中,刘先生夫妇表示放弃对经销商王某的索赔。
2018年6月,针对该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在20000元责任限额向刘先生夫妇支付赔偿金,生产厂家向刘某夫妇赔偿71100元。一审判决下发后,被告生产厂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阳市中院。法院审理后于近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产品有缺陷厂家该赔
本案的一审法官卧龙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王庆善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本案中,消费者放弃向经销商索赔,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消费者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涉案的电热水龙头生产厂家,因此向该电热水龙头的生产厂商提出赔偿请求,法院应予支持。(记者 徐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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