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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自3月15日起实施

核心提示:近日,《郑州市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发布,对装修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对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要求与限制。该办法自2019年3月15日起实施。

昨日,市城乡建设局发布《郑州市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对装修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对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要求与限制。该办法自2019年3月15日起实施。

装修禁用 不合格不环保材料设备

《办法》明确要求施工单位,用于建筑装修装饰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要求、产品质量、节能和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标准,产品需附带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和生产企业需有中文标明。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环境污染控制、节能灯相关标准的材料及设备。

施工单位需要实施劳动用工实名制,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单位名称、施工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开工和竣工日期、投诉电话等。

室内空气质量可约定 检测不合格需赔偿

市民在今后的装修过程中,为了自身利益,一定要查看所使用材料,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施工单位索要装修装饰工程质量保证书,并移交水电气暖和通信等装修装饰的竣工图。

如果前期在合同中对室内空气质量有约定,竣工之后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一旦检测不合格的话,将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物业不得指定装修公司和材料 不得强制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

《办法》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指派或限制装修公司进入管理区域,不得强行推销装修材料或限制装修人购置材料进入管理区域,不得违反约定强制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等性质的费用,违反者将处2万~5万元罚款。

对于违反《办法》规定,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安全检测不合格、未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进行装修的,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公共建筑和非住宅居住建筑装修人,处3万~5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20万元罚款。对住宅装修人,处0.5万~1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3万元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筑装修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最后,《办法》对于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凡违反规定审批施工许可证、对举报行为不调查处理、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刘凌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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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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