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倾情调解下,郝某一次性补足抚养费21600元。
据了解,曹某与郝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女曹某某,双方于2018年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第二款约定“女儿曹某某由曹某抚养,郝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双方离婚后,郝某仅仅支付了2个月的抚养费,后郝某再婚。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赵瑞娜考虑到原、被告曾夫妻一场,彼此都曾倾心付出感情,同时考虑到郝某与曹某某“血浓于水”的母子亲情,该案若能调解结案对双方都有利。在调解中,郝某称自己已再婚,并育有一女,没有正式工作,自己尚且经济困难,请求降低抚养费支付金额。 曹某称随着女儿进入幼儿园,日常花销增多,郝某作为母亲应按约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赵法官在耐心地听取双方意见后,一方面给当事人讲解关于抚养费的法律规定,依法释明父母应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让郝某明白支付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告知郝某双方已就女儿的抚养权达成约定并认可该协议的有效性,双方均应予以遵守,同时还从母子亲情的角度,通过让郝某与女儿视频连线对话唤醒郝某内心“母爱如海”的深情。最后,在赵瑞娜法官法、理、情的全面诠释下,郝某同意将未支付的抚养费一次性补齐,并承诺以后会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积极履行作为母亲的责任和义务。至此,该抚养费纠纷得到妥善化解。(刘晓艳)
(清丰县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