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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一考生找人替考当场被揭穿 双双获刑

核心提示:在2018年5月的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中,信阳职业技术学院考场的监考人员在考试现场查获一名替考人员并移交公安机关。

 

在2018年5月的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中,信阳职业技术学院考场的监考人员在考试现场查获一名替考人员并移交公安机关。2018年11月5日,涉案考生倪某、替考者杨某在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受审,两人因犯代替考试罪分别受到相应的处罚。这是刑九修正案实施以来,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结的首起代替考试案。

今年5月5日上午,在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中,信阳职业技术学院第15考场的监考人员验证一名叫倪某的考生身份时发现有些蹊跷。身份证信息显示,倪某1997年出生,而应考者看上去有35岁左右,与实际年龄相差较大。随后,监考人员询问该考生身份证上的相关信息,这名考生却支支吾吾说不清楚,而且神情越来越紧张。很快,这名女子交代,她真名叫杨某,1982年出生,是在替倪某考试。经调查,今年5月份,被告人倪某报名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因没有认真复习,便委托护士专业毕业的被告人杨某代替其参加考试。

案件移交到平桥区人民法院后,主审法官经审查核实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代替被告人倪某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应依法惩处。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系初犯。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倪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杨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王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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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宁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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