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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险新乡分公司被罚7万:违规保险销售

2019-02-28 15:03 | 中国搜索

核心提示:太平财险新乡分公司存在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该公司受到责令改正,处7万元罚款;并对该公司总经理夏少峰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中国搜索郑州2月28日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网站近日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单〔2018〕86号显示,太平财险新乡分公司存在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该公司受到责令改正,处7万元罚款;并对该公司总经理夏少峰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经查,2018年6月11日至20日,太平财险新乡分公司存在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相关财务凭证显示,太平财险新乡分公司总经理夏少峰对该行为负直接责任。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太平财险新乡分公司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太平财险新乡分公司责令改正,处7万元罚款;对太平财险新乡分公司总经理夏少峰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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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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